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考核。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