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