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 第四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机场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不得开办或合作经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