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六十二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 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六十二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民用机场周边地区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实施控制。确需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运行时对其产生的噪声影响。 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在民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问题。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