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五十三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五十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