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六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六条 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 有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 (三) 使用空域已经批准; (四) 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五) 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 (六) 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