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

使用空域已经批准;

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

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