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七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 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 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 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 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 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 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