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第八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