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第六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临时关闭运输机场,未及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或者经批准关闭运输机场后未及时向社会公告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