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五十二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五十二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