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航空燃油供应设施、设备;
有健全的航空燃油供应安全管理制度、油品检测和监控体系;
有满足业务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航空燃油供应设施、设备;
有健全的航空燃油供应安全管理制度、油品检测和监控体系;
有满足业务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