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 对于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经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