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二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运输机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