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项目法人将运输机场工程或空管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