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运输机场选址 第十条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运输机场选址 第十条 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