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下列空管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民航局审批:

民航局空管局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