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 第九章 空管工程建设管理 第七十三条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七十三条 第九章 空管工程建设管理 第七十三条 下列空管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民航局审批: 民航局空管局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