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章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复核,根据机场的实际发展状况,适时组织修编机场总体规划。 修编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