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项目法人未履行建设项目信息管理义务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