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第六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