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 第四条 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机场候机楼、宾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必须修建或增建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棚)。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否则不予批准施工。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公共建筑已竣工使用而未按标准配建停车场的,应补建或扩建停车场地。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