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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九章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机场设备制造商、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生产、经营、推荐或者监制、监销机场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民航行政机关举报涉及机场设备管理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一条 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及其他有关的不安全事件或者其他运行事故,涉及机场设备设计、生产、经营、检验、使用等原因时,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均应当积… 第七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将涉及检验机构、制造商、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实施处罚后的7个工作日内录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布。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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