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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进口机场设备

第四十六条 进口机场设备应当由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五章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十七条 进口机场设备已经取得境外民航管理部门认证的,制造商或者其代理机构向检验机构递交申请材料时可以随附相关认证材料。检验机构认为认证材料足以证明机场设备合格适用的,可…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与境外检验机构对进口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结果互认的,经评估后可以认同互认部分的检测结果,并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 第四十九条 对于进口数量较少的机场设备,可以由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在境内进行逐一检验。 第五十条 进口机场设备递交境内检验机构的申请材料应当采用中文。 第五十一条 进口机场设备的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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