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二章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制造商 第九条 制造商应当保证机场设备生产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生产的机场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场设备。 第十条 制造商应当按照要求向检验机构提供机场设备的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制造商应当积极配合,开放有关的生产设施、设备、档案材料等。 第十二条 因生产原因造成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时,制造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对实施召回的缺陷产品,制造商、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 第十三条 机场设备出厂交付时,制造商应当随附检验合格报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机场设备显著…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