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制造商、检验机构或使用单位拒不接受民航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