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制造商生产、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场设备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交付的机场设备;产品尚未交付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产品已交付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产品已交付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民航局撤销其所有有关机场设备的通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章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