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章 通告 第五十三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通告 第五十三条 民航局收到检验机构撤销有关检验合格结论的报告后,对撤销的有关机场设备信息以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