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