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对已获通告的有关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的制造商,检验机构应当每2年对其进行1次质量一致性审核;对已获通告的其他机场设备的制造商,检验机构应当每4年对其进行1次质量一致性审核;并可以在2次审核之间进行1次抽查。

检验机构应当对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制造商生产的库存或在用机场设备随机抽样检测,可以对其他机场设备制造商生产的库存或者在用机场设备进行随机抽样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