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作为检验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发生变更时: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
除民航局有限期整改要求的,在用的机场设备仍可以继续使用;
除民航局要求重新检验或者补充检验的,已获通告的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结论继续有效;
按照民航局要求重新检验或者补充检验不合格,或者未按要求提交重新检验或者补充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民航局。
本规定所称补充检验,是指根据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修改情况或者制造商对机场设备的改造情况,对机场设备样品部分结构、部件或者系统进行的局部检测,以及必要时进行的质量一致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