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机场设备交付使用单位时,制造商应当随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在机场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简要说明的,应当予以设置。
进口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文件、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简要说明等应当为中文。
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在机场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简要说明的,应当予以设置。
进口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文件、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简要说明等应当为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