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制造商 第十二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制造商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制造商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开放有关的生产设施、设备、档案材料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