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 第九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