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