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