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