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