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任何不正当要求。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