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公开进行:

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

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行政许可审查人提出许可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许可审查人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许可审查人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