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建立服务窗口的民政部门,由该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服务窗口的,具体办理某项行政许可的有关业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岗位,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