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年) (三)
(三) 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合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保特困人员能够获得符合要求的救助供养服务。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建设和设施改造,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运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