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九、 本通知所规定的原则和具体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附件: 九、 本通知所规定的原则和具体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式样)(略) 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日 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