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2012年) 三、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与监督管理 (二)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2012年) (二) 三、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与监督管理 (二) 购买对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