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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2024年) 四、

四、 保障组织实施

(十二) 抓好贯彻落实。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完善推行养老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引导规范签约、履约行为。各… (十三) 加强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依法规范、监督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牵头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健全完善公办、民办普惠等类型养老机构收费政… (十四) 做好政策衔接。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意见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服务的预收费资金。省级民政部门要设置合理过渡期,本意见发布前已收取押金、会员费的… 本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十一) 目录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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