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3.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3. 3. 将第四条第(四)项中的“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修改为“并按本规定重新刻制”。 (三)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