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1.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1. 1. 将第三条修改为:“三、印章的制发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刻制。” (六)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