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2.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2. 2. 将第十二条中的“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修改为“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门承办”。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