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修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决定(2025年) 四、

四、 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