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一、 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一)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一) 一、 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一)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