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5. 私自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 二、 综合治理,建立依法安置弃婴的长效机制 3.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3. 5. 私自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 二、 综合治理,建立依法安置弃婴的长效机制 3.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略) 2. 目录